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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郭跃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郭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被执行人郭跃武。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跃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郭跃武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且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5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