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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董某。被告应某。原告董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画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尚未生育。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沟通未果。2013年8月,被告索性搬出去住,原告曾多次前往规劝,被告不听从依旧维持分居状态,使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董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应某辩称,双方于2009年在单位相识,恋爱3年后方结婚,婚前相互都比较了解,婚后关系也一直较好不存在实质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应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在单位工作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于2013年8月3日离家与被告分开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矛盾多因家庭琐事而起,并无实质性矛盾,在婚姻生活出现问题时,不应动辄采取分开的方式回避,而应多做积极努力,以正面的心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沟通方式进行沟通交流,齐心协力加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雪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