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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章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5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佘运兵,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佘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不具备经营卷烟制品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卷烟经营活动。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章某在武汉市武昌区民主二路快捷速递公司提取其非法购买的卷烟一箱后,在武汉市第二十五中学附近转卖给李某。随后被告人章某再次返回快捷速递公司提取其非法购买的另一箱卷烟并转运至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中铁七局附近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收缴其非法转运的白沙(和天下)牌卷烟25条。同时执法人员在武汉市武昌区沙湖大桥附近将李某查获,当场收缴被告人章某向其销售的白沙(和天下)牌卷烟25条。经检验鉴定,所收缴的50条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通知书、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汉阳区分局案件移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破案经过,证人李某、苏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快捷速递快递单据,湖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书、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5.9”违法经营卷烟一案中卷烟价值的认定、检验报告,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关于章某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和关于章某从事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资格的证明,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通话清单等书证及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立进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李祖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