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超、王亚文等与宁波市祥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王亚文,陈刚,应丽刚,张伟,王龙飞,陈潇潇,康国庆,车忠平,李发展,李超然,王辉辉,杨锡,马兰英,徐佳伟,俞银姣,俞浩栋,樊伟平,罗樟森,金霞,王小君,周胜,宫亭,刘健,周金辉,顾卫忠,陈宇果,朱秀秀,吕晴晴,缪肖鹏,吴韩麟,袁涛,王盼盼,陈东芳,邵芳芳,李霞,宁波市祥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保字第7号申请人:李超。申请人:王亚文。申请人:陈刚。申请人:应丽刚。申请人:张伟。申请人:王龙飞。申请人:陈潇潇。申请人:康国庆。申请人:车忠平。申请人:李发展。申请人:李超然。申请人:王辉辉。申请人:杨锡女。申请人:马兰英。申请人:徐佳伟。申请人:俞银姣。申请人:俞浩栋。申请人:樊伟平。申请人:罗樟森。申请人:金霞。申请人:王小君。申请人:周胜。申请人:宫亭。申请人:刘健。申请人:周金辉。申请人:顾卫忠。申请人:陈宇果。申请人:朱秀秀。申请人:吕晴晴。申请人:缪肖鹏。申请人:吴韩麟。申请人:袁涛。申请人:王盼盼。申请人:陈东芳。申请人:邵芳芳。申请人:李霞。以上36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乐乐。被申请人:宁波市祥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卫星。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李超、王亚文等36人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祥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祥宁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旭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