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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一初字第4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杜某某,男,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某以经法院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环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