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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百艺城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116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广州百艺城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67-1号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长平,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百艺城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西南高速公路以西迎宾路花卉交易中心广场标志塔地段。法定代表人梁云,职务:工程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思臻、梁小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百艺城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登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