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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22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