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陈庆波与徐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波,徐进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陈庆波,居民。被告徐进玉,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庆波诉被告徐进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进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