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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严士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强,严士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被执行人严士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严士河健康权纠纷(2013)古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士河交纳了执行款1471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东平代理审判员  李 尚代理审判员  郑新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