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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8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建华、代理检察员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浙J×××××号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自北往南行驶,行至解放南路与枫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化验,方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另查明,���告人方某规劝在逃人员林汝杰于2013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林汝杰已于2013年9月11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陈某甲、王某、陈某乙、林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林汝杰的供述,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物证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林汝杰的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关于犯罪嫌疑人方某立功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某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