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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213号原告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渭南高新区公路总段机械中心站。法定代表人吕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金汤,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绿洲Ⅰ乙1502号。法定代表人李昌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华,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秦泰公司)与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路通公司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文怡昊担任法庭记录。渭南秦泰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刚、冯金汤,北京路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夏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秦泰公司诉称:2010年11月,北京路通公司委托渭南秦泰公司对四川彭州市北桂路改扩建工程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双方当时约定设计费27万元,税费按照6%计算,单位公帐设计费为28.6万元,其中包括设计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及设计后服务费。渭南秦泰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指派高级工程师李刚为该项目负责人,并派遣武工和吴工前往现场调查近二个月,同时组织了13名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测设、7名高工参与设计审核。2011年4月,渭南秦泰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图纸进行了修改。之后,渭南秦泰公司准备将修改后的图纸提供给北京路通公司时,北京路通公司电话通知渭南秦泰公司,该改扩建项目被业主取消,改为路面大修。经过双方协商,将单位公帐设计费降为27.03万元,包括外业调查和设计图纸费用。2011年4月1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北京路通公司仅支付给渭南秦泰公司4万元,剩余23.03万元至今未付。因此,渭南秦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路通公司给付设计费23.03万元,并由北京路通公司承担诉讼费。北京路通公司辩称:第一、双方于2011年4月18日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后不久,北京路通公司便于2011年4月底接到业主取消该项目的通知。随即,北京路通公司通知渭南秦泰公司终止勘查和设计工作。渭南秦泰公司并未进行勘查和设计工作。第二、渭南秦泰公司在该项目被业主取消之前,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北京路通公司分阶段付款的条件也未达到,渭南秦泰公司无权取得报酬。第三、渭南秦泰公司在双方未签约且未收到设计费的情况下,即投入人力完成勘查和设计工作,并且在专家评审后完成了设计图纸的修改,这与事实完全不符,也不符合常情。第四、渭南秦泰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双方在2011年4月18日之前已经确定了合同金额,其于2013年8月5日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北京路通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渭南秦泰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北京路通公司与渭南秦泰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北京路通公司将四川省彭州市北桂路改扩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勘察设计委托给渭南秦泰公司。本项目由K0+000~K12+000.361,长约12.0公里,采用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按二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勘察范围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以及其他工程等,设计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施工中图纸变更设计修改等。渭南路通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时间编制并提交该项目的路线、路基、路面、桥涵、交叉、其他工程、施工组织及预算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含说明书、计算书);按照项目业主和咨询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底图1套(含说明书、计算书)以及提供电子版全部存档文件和AUTOCAD图纸1份(包括预算数据文件)。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70300元;渭南秦泰公司完成外业调查,北京路通公司支付渭南秦泰公司4万元;渭南秦泰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计算书(含电子版文档)并通过业主审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北京路通公司支付渭南秦泰公司8万元;施工图设计经审查通过,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后一周内,北京路通公司支付渭南秦泰公司8万元;待工程交工验收后,北京路通公司一次性向渭南秦泰公司支付设计费7.03万元。庭审中,渭南秦泰公司提交了其单方统计的参加测试人员名单、四川省彭州市北桂路两座桥梁的照片、多位专家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编制文件等,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北京路通公司对渭南秦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提出在双方签署合同不久,业主就取消了该项目,北京路通公司随即通知渭南秦泰公司终止委托设计,渭南秦泰公司并未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也未进行专家论证审核。就此,北京路通公司提交了一份由彭州现代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我公司为彭州市北桂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的业主。2011年4月,彭州市北桂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因故被决定取消。该项目被取消后,我公司及时通知并要求设计单位终止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北京路通公司以此证明该项目业主取消了改扩建项目。渭南秦泰公司对北京路通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双方所签合同虽然显示是2011年4月18日,但实际签署日期是在2011年8月底,当时渭南秦泰公司已经完成了勘察设计任务,并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另查,渭南秦泰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养护业务的咨询。2009年9月18日,陕西省建设厅为渭南秦泰公司颁发了编号为263420-sb的工程设计证书,业务范围为公路工程设计丙级,有效期至2012年9月18日。上述事实,有双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书,渭南秦泰公司提交的其单方统计的参加测试人员名单、四川省彭州市北桂路两座桥梁的照片、专家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编制文件,北京路通公司提交的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本案中,渭南秦泰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证书载明其资质等级为丙级,其资质登记标准仅能对小型即三、四级公路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北京路通公司与渭南秦泰公司在所签技术服务合同书中约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为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范围超越了渭南秦泰公司资质等级。因此,双方所签技术服务合同应属无效。但是,根据渭南秦泰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确信渭南秦泰公司实施了一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北京路通公司应向渭南秦泰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具体支付数额,本院酌情确定按10万元计取。渭南秦泰公司自认已收到4万元,故北京路通公司应再支付渭南秦泰公司6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六万元。二、驳回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向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向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七元,渭南高新区秦泰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二十七元(已交纳);北京中交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五十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承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怡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