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福军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房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89号申请人王福军,男。被执行人房新强,男。本院在执行王福军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3)三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20元,本次申请标的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新强已履行完本次义务31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