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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范某与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57号原告范某。被告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原告在2013年10月25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某诉被告蔺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