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执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桂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金,朱泉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执字第0114号申请执行人周桂金。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全根,男,1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泉火。周桂金与朱泉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吴度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朱泉火确认结欠周桂金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600元,合计人民币93600元,朱泉火于2013年6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9月底之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月底前支付人民币336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50元,由朱泉火负担(该款周桂金已预交,由朱泉火于2014年1月底前支付周桂金)。因朱泉火未全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周桂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立案执行,立案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朱泉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泉火于2013年7月15日至本院承诺,在2013年7月底前归还2000元,余款每月归还2000元至3000元,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但届期未履行。被执行人朱泉火于9月18日再次至本院承诺,于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归还7000元,余款每月月底前归还3000元,但届期仍未履行。嗣后,本院多次敦促被执行人朱泉火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泉火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朱泉火实施司法拘留15天。执行中,本院分别至金融部门、车管所、房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朱泉火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产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伟亚执行员 俞惠初执行员 谢 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