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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国林与被执行人蔡度1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4月23日起算至2013年10月25日止,利息为3678元)。但被执行人蔡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蔡某的存款或者收入人民币657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