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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水民初字第4293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6日。被告鄢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