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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郭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44号罪犯郭斌,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作出(1997)淮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郭斌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6日作出(1997)皖刑终字第5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2月2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8月1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4月1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8年5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6月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斌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