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文爱与被执行人郭志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爱,郭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袁文爱,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胜意,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袁文爱之子。被执行人郭志亮,男,195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文爱于2013年3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志亮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文爱赔偿费828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郭志亮与申请执行人袁文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郭志亮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文爱赔偿费6700元,申请执行人袁文爱自愿放弃赔偿费1588.4元及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郭志亮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文爱赔偿费6700元,此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汉民初字第00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郭志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