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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杜国良与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郁井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良,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郁井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杜国良,个体工商户。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李世忠,董事长。被告郁井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良与被告唐山市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郁井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国良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8元,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杜国良负担。审判员  陈春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