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刑初字第108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0年9月1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2013年10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浙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驶往东城街道司厅巷,途经王西路至黄椒路××兄弟川菜××对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92mg/100m1,属醉酒驾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及查获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危险驾驶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