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转让费342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法执字第27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徐忠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