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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伟与屏山县人民政府撤销拆迁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屏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溪行初字第5号原告陈伟,男。委托代理人陈国正,系原告陈伟之父,男。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宏伟,屏山县锦屏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星屏,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诉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撤销拆迁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伟以已与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达成庭外补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屏山县人民政的起诉。本院查审认为,原告陈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屏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曹继军审判员 王永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郎 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