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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某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丑某某(曾用名侴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丑某某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丑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丑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