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丑某某与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丑某某,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931号原告:丑某某(曾用名侴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丑某某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丑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丑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丑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健华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