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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东升、周伟娜、阜南县振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蒋静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兆勇,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升,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伟娜,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阜南县振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告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成汽车公司)诉被告杨东升、周伟娜、阜南县振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宇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成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兆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升、周伟娜、振宇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成汽车公司诉称:2012年6月22日被告杨东升为购买车辆向连成汽车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6.8%,期限一年,有被告周伟娜、振宇物流公司作连带责任担保。现杨东升已还本金15.5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4.5万元,经多次催要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杨东升偿还借款1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伟娜、振宇物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东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被告周伟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被告振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东升于2012年2月12日因购买汽车向原告连成汽车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2年2月12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在协议借款期限内月利率6.8%,被告周伟娜、振宇公司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于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连成汽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杨东升发放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间被告杨东升已偿还借款15.5万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杨东升尚欠借款本金14.5万元经连成汽车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来院,要求被告杨东升偿还借款本金14.5万元,被告周伟娜、振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证、收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发放借款后,被告杨东升未按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违约行为,被告周伟娜、振宇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连成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东升、周伟娜、振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其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东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1000元。二、被告周伟娜、振宇公司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杨东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圆圆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