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耿某某,女,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许某甲,男,1974年6月2日生,满族,无业,住凌海市。第三人许某乙,男,1970年9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许某甲、许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