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商初字第0094号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祖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东,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雨环保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吴江岑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代理审判员 吴孙克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