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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陆武光与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武光,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陆武光,销售员。被告: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38号(天宁大厦28层)。法定代表人:钟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伟,1960年1月4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武光与被告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武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武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