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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昌月利诉被告简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8号原告昌月利,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简普,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昌月利与被告简普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昌月利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月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月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昌月利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