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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张××等与浙江大学医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甲,张××,王乙,王甲、张××、王乙,浙江大学医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王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乙。法定代理人:沈××。委托代理人:王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丙。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宋××。再审申请人王甲、张××、王乙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院(以下简称浙××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甲、张××、王乙申请再审称:浙××院进行病历造假,原审在此情况下没有建议字迹鉴定;输氧管脱落绝非3分钟;医学鉴定是根据假病历进行;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未执行。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之规定,请求查清伪证,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令浙××院赔偿受害人一切损失。浙××院提交意见称:本案已过申请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判决的主要证据患者王某在浙××院处住院病历存在造假一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浙××院在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内已履行相应判决内容。浙××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1月5日一审法院证据交换时,再审申请人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且认为诉状与浙××院提供的病历相吻合。杭州市医学会于2010年3月3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2010年4月13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再审申请人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仍无异议,但之后又认为鉴定报告是在造假病历上作出的鉴定。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证据交换和庭审中对住院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再审申请人认为鉴定结论系基于造假病历作出,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原一审举证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并未提出笔迹鉴定等申请,原二审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是正确的。原一、二审判决对杭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王甲、张××、王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甲、张××、王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楼继文审判员  张喜妹审判员  寿凯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