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诉瑞安市环球电泳有限公司、陈飞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陈甲,何甲,何乙,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某丙公司,某丁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江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甲。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甲。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地税大楼。负责人:陈乙。原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法定代表人:李甲。原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甲。上诉人某甲公司、陈甲、何甲、何乙为与被上诉人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某丁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某甲公司、陈甲、何甲、何乙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某甲公司、陈甲、何甲、何乙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某某审 判 员 李 乙代理审判员 郑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