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艳艳、白玲利申请执行任江涛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艳,女。白玲利,女。被执行人任江涛。本院在执行刘艳艳、白玲利与任江涛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江涛已偿还赔偿款10575.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静审判员 高斌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