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方托与王玉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方托,王玉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王方托,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申请人王玉帅,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2013年9月23日下午,王玉帅驾驶冀EA61**重型厢式货车沿邢清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邢清线副线交叉路口东侧时,驶入逆行道与对向行驶王方托驾驶的冀E280**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7人实载21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玉帅、王方托、冀E28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13人受伤,两车损坏。经南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公交认字(2013)第009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玉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方托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冀E280**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申请人王方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玉帅名下的冀EA61**号欧曼汽车,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王玉帅名下的冀EA61**号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