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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ˎ̥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侯某甲。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荣金,茌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某乙。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明,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金,被告侯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甲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8日生女孩侯某丙,2009年6月6日生男孩侯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特别是双方于2009年在茌平县城购置住宅楼后,双方生气更是经常,原告不堪忍受,双方于2011年6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原告抚养婚生子女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侯某乙辩称,1、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生活已10年之久,生有两个孩子,本应是一个较幸福的家庭,二人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期原告与答辩人经营的汽修部生意较好,原告一时头脑发昏,与一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才错误的提出离婚,答辩人愿意给原告改过的机会,为了孩子和双方多年的感情,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及健康成长,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答辩人要求孩子全随答辩人生活,不能落在第三者手中,原告支付抚养费,茌平县城的楼房归答辩人所有,家中的房子归儿子所有,因原告有过错,应支付答辩人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审理查明:侯某甲、侯某乙经人介绍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8日生女孩侯某丙,2009年6月6日生男孩侯某丁。2009年双方在茌平县城康安苑购置楼房1套,侯某甲在茌平县城经营一门市部(华强专业钣金烤漆)。现侯某甲以双方经常生气、于2011年6月份分居至今、已无感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侯某乙以双方感情好、一直未分居、对方被第三者迷惑、不同意离婚为由提起抗辩,双方对感情及分居时间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部分共同财产,包括2009年9月份购买的住宅楼房(茌平县康安苑,首付8万元左右,月供1100元左右,尚有11年的月供未还)1套,门市部(华强专业钣金烤漆)中的维修工具1宗(侯某甲称价值4万元,侯某乙称7万元),轿车1辆(双方对车型说法不一),承包地中有4年左右杨树200棵左右(侯某甲称系自己父母种植);在中国邮政银行贷款6万元(侯某甲称尚有其他债务,侯某乙予以否认),有部分存款,侯某乙称有债权10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结婚证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侯某甲称双方分居已3年,侯某乙则称双方一直未分居生活,侯某甲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侯某甲有关双方已分居3年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侯某乙称侯某甲有婚外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对于侯某乙有关对方有婚外情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侯某甲、侯某乙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10年左右,又生有子一女,虽共同生活期间偶尔生气、吵架,但双方分居时间尚短,仅几个月,且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家庭利益共同劳动、付出,侯某甲虽主张两人不能共同生活、已无感情可言,亦提供不出感情恶化及至破裂的有关证据,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均应多为子女和双方父母利益着想,多从自身找原因,主动抚平感情裂痕而共同经营一个完美和谐的家庭。对于侯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艳阳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