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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冬立申请肖东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冬立被申请执行人:肖东岗本院在执行李冬立申请执行肖东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高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吴立新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广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