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磐民一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88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