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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监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通玉与朱记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通玉,朱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监字第0005号原审原告李通玉,市民。原审被告朱记高(又名朱健),农民,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原审原告李通玉诉原审被告朱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沭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