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监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通玉与朱记高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通玉,朱记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监字第0005号原审原告李通玉,市民。原审被告朱记高(又名朱健),农民,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原审原告李通玉诉原审被告朱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沭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