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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何春x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春x,男.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3)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春x犯贪污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春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和2012年11月,被告人何春x借用张x等9户农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开设邮政储蓄账户,将截留及库存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信息虚列在这些农户名下,录入国家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给财政部门通过审批,共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15382.77元用于日常经营开支。侦查中,赃款已全部追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何春x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何春x的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何春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城固县春雷家电销售部经城固县经贸局核准备案,并受城固县财政局委托,成为国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负责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垫付补贴资金,代理政府审核并录入补贴信息,向乡镇财政部门申报相关资料并结算补贴等工作。经营该网点的被告人何春x,为了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利用代理审核、录入补贴信息及申报资料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2年6月和2012年11月,借用张x等9户农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开设邮政储蓄账户,将截留及库存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信息虚列在这些农户名下,录入国家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上报给财政部门通过审批,共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15382.77元用于日常经营开支。侦查中,赃款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冬天,张x将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去用了一下,他想没影响就借给了。他没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也没有领取过补助的事实;2、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了他从没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也没有领取过补助的事实;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了他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4、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她是崔树x妻子,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5、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了他也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了他是王建x的父亲,他们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7、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了他侄子张x向他借过身份证和户口本,说是可以报补贴。他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他母亲王玉x也没有在春雷家电买过家电下乡产品和领过补贴款的事实;8、证人张X的证言证实了大概在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何春x给他说,平时来店里购买电器的有一些是陕飞的工人,他们都不具备农村户口,没法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而且有时来购机的人会一次买多台,按照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规定,每人名下只能购买同类产品两件,现在还剩下好多家电下乡标识卡没有报,再加上最近家电下乡政策马上结束了,再不报的话这些标识卡就浪费了。被告人何春x就让他去帮忙借些农村户口资料,然后用他们的名义把这些家电下乡补贴报了。过了几天,大概还是在2012年10月份,他就向崔家山镇孟家坪村四组的陈定x、陈定x、陈新x、杨晓x、张建x、他奶奶王桂x和崔家山村四组崔树x、孟家营村七组同学王建x借过身份证、户口本。还有就是在2012年6月份,被告人何春x从他那里借过他的身份证和他家户口本,说是报家电下乡补贴用下。八户农民他们都没有在春雷家电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都是被告人何春x用他们的名义上报的家电下乡补贴,补贴款被告人何春x全部领取了的事实;9、被告人何春x的供述证实了他的职责是受国家委托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将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信息输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去,对农户的身份及购买数量进行初步审核,将资料上报给财政所,财政所以此兑付补贴。2012年11月份,家电下乡政策快结束了,他用积存的标识卡和从库存中的产品上取下来的标识卡,借用了9户农户的身份资料,在这些农户名下虚列他们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将资料上报给财政所,虚报补贴15382.77元的事实;10、下乡补贴发票及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何春x借用了9户农户的身份资料,虚报补贴,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15382.77元的事实;11收缴票据证实了被告人何春x贪污15382.77元已被收缴了的事实。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真实可信,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春x受政府委托管理国有资产,利用审核登记信息的职务便利,将截留和库存的51张家电下乡标识卡,序列在张x等9户农民名下,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助款15382.77元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春x犯贪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何春x犯罪后认罪太度较好,退缴了全部脏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何春x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地并无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春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非法所得15382.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志权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