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金新军、江美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新军,江美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新军。委托代理人:陈立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负责人:陈双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美芬。再审申请人金新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美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台民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新军申请再审称:1.金新军并不知道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其是在没有看过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字,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2.金新军未及时换发新驾驶证的问题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无任何必然联系,换证时间对保险公司不产生任何影响。3.金新军换证时间并未超过一年,公安机关在审验换领新证时已将金新军驾驶证之有效期追溯至2011年2月16日,本案不存在金新军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问题。综上,金新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金新军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不仅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还以独立文本形式的《责任免除声明》中就免责事项向金新军作了具体说明,金新军在投保人栏签名确认。故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对免责事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2.金新军换领新证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发生案涉事故时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事实。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认为,金新军与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在订立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时,已明确约定驾驶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被保险机动车产生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金新军已在《责任免除声明》中签字予以认可。故原审认定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无不当。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案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金新军换领新驾驶证的有效期虽已追溯至案涉事故发生前,但据此并不能推翻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事实。二审对人保财险天台支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免除其第三者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亦无不妥。综上,金新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新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