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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52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49年8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彦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