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53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52年5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49年8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彦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利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