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倪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梅英。被告:倪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08元,由原告王梅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