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倪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王梅英。被告:倪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英与被告倪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3108元,由原告王梅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微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