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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简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7)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6-1号申请执行人简某某,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简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