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林校、姚沛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姚林校,姚沛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发。袁小东2013-10-25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3-10-2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李敏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石湾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洪浩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汉江,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晓锋,男,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姚林校,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姚沛钊,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林校、姚沛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以被告姚林校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即435.5元,由原告惠州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友良审判员钟伟志代理审判员李敏娴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雪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