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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志君、方勇明与方勇明、胡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君,方勇明,胡智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李志君。被告:方勇明。被告:胡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君与被告方勇明、胡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方勇明已经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志君负担。代理审��员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