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4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499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建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