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理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理民,夏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法执字第01080号申请执行人胡理民,男,1971年4月26日生,住郊区。被执行人夏万炳,男,1966年5月24日生,住郊区。胡理民与夏万炳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万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万炳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