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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唐某。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穆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