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汤某甲与汤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甲,汤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汤某甲。委托代理人:袁利生。被告:汤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汤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汤某乙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