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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与侯新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侯新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强,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巫新奎,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侯新善。委托代理人杨玉玲,特别授权代理。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申请执行侯新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新善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等72530.8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凤翔县雍鑫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校车分公司应赔偿被执行人侯新善经济损失5787.75元,相互抵顶后,被执行人侯新善自觉履行66743.10元,本案执行清楚。执行费987元由被执行人侯新善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