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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庆华化工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庆华化工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27号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鸿海商贸楼703-19。法定代表人:石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庆华化工经营部。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大湾村。法定代表人:张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庆华化工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宁波保税区永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