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维安申请执行陕西万辉机电工程���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安,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07号申请人李维安,。被执行人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三原县重化工业园。本院在执行李维安申请执行陕西万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三劳仲案字(2012)第25号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5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款65023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仲裁字(2012)第2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兵 来源:百度搜索“”